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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投资法理论和实践的晚近发展

美国国际投资法理论和实践的晚近发展



浅析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

张辉


【摘要】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反映了其国际投资法理论和实践自1990年代以来发生的变化。范本澄清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征收的内涵,在一定范围内照顾了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平衡。它将透明度原则引入国际投资法领域,并提出建立仲裁上诉机制以统一对国际投资法的解释和适用,这两项内容特别是后者将对国际投资法和仲裁法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国际投资法;国际仲裁
【全文】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一贯所坚持的对投资的高保护标准,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有着重大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分歧严重,达成普遍性多边投资公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美国非常重视缔结双边投资条约,试图通过逐个击破的方式,使自己所主张的国际投资法标准经由双边条约实践被接受为普遍的习惯国际法。[1]为规范这种缔约实践,美国从1982年开始制定双边投资条约的范本(Model BIT),作为谈判的基础。这一范本在1994年曾进行较大修订,而在2004年2月,该范本再次重大修订,反映出美国在投资保护立场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的起草情况


  

  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并没有法律效力。其制定目的是设定一个指导美国谈判的框架,一旦美国决定与某个国家谈判双边投资条约,那么谈判将在该范本的基础上进行。由于美国在政治、经济等各领域的优势地位,其谈判对手往往很难拒绝采用美国条约范本的表述,最终达成的约文和范本常常大体相同,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条款上,甚至只字不差。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在2004年修订的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之后的10年间,伴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区、拉美国家的投资仲裁实践,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涉及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协调。


  

  在美国,范本的起草由美国国务院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此外还涉及到两个咨询委员会,一个设在国务院,一个设在贸易代表办公室,其组成成员来自有关利益方,包括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会等。这些利益团体的参与使范本起草过程往往颇费周折,但也保证了范本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起草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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