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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

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



——基于刑事诉讼的讨论

徐美君


【摘要】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作出限制,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法律纠纷。审前案件信息公开面临一系列的价值困境,我国主要应当从程序上的后果以及通过禁止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在审前随意发表言论来限制审前案件内容的传播。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前案件信息;传播;控制
【全文】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作出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未有规定。在现今大众传播时代,尤其是网络的迅猛发展,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一、审前案件


  

  信息传播面临的价值冲突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作出限制,因此司法实践对审前案件信息的公开采取的是支持态度,允许媒体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采访案件的侦检人员,对案件进行客观报道;同时鉴于媒体的报道权,侦检人员对媒体的采访要求,一般不会拒绝,通常情况下会向媒体出示相关的文件,甚至发表评论,以使媒体能够全面、深入地报道案件。


  

  公平审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联合国的文件对此也加以了确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为保障公平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摈弃了以往审前法官能够接触和阅读案卷的做法,将法官在审前能够接触到的案件材料仅限于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1]以尽量避免法官在审前通过阅读案卷材料而产生预断。但是由于未对审前侦查人员、检察官、律师对案件信息的披露作出限制,事实上法官仍然可以从媒体中了解到案件的相关信息。相比较于阅读案卷材料,媒体报道,尤其是电视报道,更具形象化、趣味性、可接近性和全面性等新闻报道特点,更直观,也更易于被普通民众接受。尤其是媒体对案件作出一些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者案件的经办人员在审前发表倾向性的评论,极易影响法官在审判时保持中立的立场。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审前对案件内容的公开确实严重地使陪审团产生偏见。几项研究都表明审前案件信息公开,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对被告人的同情、将被告人作为典型的刑事罪犯、对被告人有罪的审前预断以及最终有罪宣告的评估都产生影响,并且越多了解案件内容的人越容易支持公诉。[2]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审前公开都必然有害。一些审前受媒体广泛关注或报道的案件,最终并没有被宣判有罪,是很有力的说明。尽管不准确的犯罪事实或细节最初可能使法官产生对被告人不利的偏见,但是审判时出示的证据可以使这种偏见消除。当然,最终没有被判决有罪也不能说明审前公开不会导致偏见。因为尽管存在对被告人产生偏见的审前公开,由于针对被告人的案件薄弱或者理由很不充分,最终因为证据薄弱而宣告被告人无罪。另外,改变审判地点,或者更换审判人员,也可以成功地消除这种偏见。再者,当衡量审前公开的影响时,不仅涉及公开的数量,公开的性质也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对被告人翻供、前科、测谎失败的公开,或公开在审判时不可采纳的证据,都比其他内容的公开更富破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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