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规制行业的垄断行为的执法问题,最理想的模式莫过于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垄断执法权。但在我国,目前看来无论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行业监管机构都无法独占反垄断执法权。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如何协调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合作关系。笔者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从法令协调和行政协调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具体的协调工作。
【作者简介】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33-34页。
时建中教授在2007年12月20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等在中国大饭店共同举办的“中日
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中国
反垄断法对管制性产业的规制》。
史际春等:《
反垄断法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296页。
以上观点参考了时建中教授在2007年12月20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等在中国大饭店共同举办的“中日
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中国
反垄断法对管制性产业的规制》。
史际春教授认为:不仅是位阶低于《
反垄断法》的行政法规等下位法,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都应以不损害竞争和不抵触《
反垄断法》的目的或宗旨为限。笔者的观点基本与史际春教授的观点一致。史际春等:《
反垄断法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297页。
日本法不同美国法,暗示适用除外的范围,没有以法院造法的形式明显形成,而是在行政机构内部
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与行业规制法的监管机构之间,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当时的政府机构之间的势力大小而形成。因此,暗示的适用除外的允许范围,从外部来讲不能说很明确且具有逻辑性。
据笔者了解,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就共同制定指南等已经开始与相关部门进行非正式的接触。
参见〈日〉根岸哲、舟田正之著:《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第三版)》,王为农、陈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0-17页。
关于修改药事法时的法令协调(2002年5月22日通过)。内阁会议决定内阁提出的法案时总是要征求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意见(也有因没有问题而不提出意见的情况),公正交易委员会反映意见的机会得以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