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行业的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权,最理想的模式莫过于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独占,这个理想实现不了,最起码我们应该防止被行业监管机构所垄断。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反垄断法立法中的真空地带,在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我们应该如何对应?因为我们无法回避这个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问题。
笔者考察具有60年反垄断执法经验的日本,分析如何从法令协调和行政协调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协调工作。[8]
1. 首先是法令协调。在行业监管机构从强化规制等的角度制定、修改主管的经济法令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则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提出各种积极的建议或进行政策的协调(法令协调)。具体地说,首先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附设的研究会进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其次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本身的经济调查。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济调查及以此为基础的建议等,在设计各种新的规制制度时,行业主管机构也会予以充分的考虑,进行制度改革之际注入竞争政策的理念。
除了这种来自外界的建议外,在进一步设计制度时,有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业监管机构进行制度改革时出席其研讨会,发表意见。
煤气方面也如此。2002年9月以后,日本经济产业省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城市热能源小组会关于煤气事业制度改革的思路,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了研讨时,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前来参加,并在该小组会煤气政策小委员会(同年12月)上,关于确保电力、煤气相互加入引起的公平竞争的措施等的煤气事业领域中确保公平自由竞争的基本思想,进行了说明。
另外,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提交国会的电气通信事业法的部分修改法案,从促进该领域竞争的观点与总务省进行了必要的协调,并确认以后也将与该省合作。关于金融服务领域,除废止上述适用除外制度等情况以外,深入到个别法的具体的制度内容的法令协调尚且缺乏。另外,法令协调的对象不限于上述内容[9]。
2. 行政协调。竞争执法机构对于行业监管机构根据特殊政策的需要而采取的行政措施等,为了不使该措施等产生反垄断法及竞争政策上的问题,与该行业监管机构进行着协调(行政协调)。与法令协调相比,公开发表的具体事例非常缺少,但是例如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总务省所主管的《关于使用公用事业者的电线杆、管线等的指南》进行修改时,从促进和加强新加入地区通信市场的观点,提出了对进一步开放电线杆、管线等意见,进行了必要的协调(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