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

试论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


李洪江


【全文】
  
  一、论述背景

  
  我国专利法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而未规定间接侵权行为。[1]新专利法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是中国专利法对专利“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但是,和2000年《专利法》修改一样,专利间接侵权最终没有被写入《专利法》修正案。这必然给执法者留下疑问,新《专利法》实施之后,对实践中发生了间接侵权行为是否还应当给予制裁?如果制裁,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加以制裁,是否意味着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间接侵权问题的态度与过去多年司法实践已经不一致,即不能再追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2]有人对此发出了上述疑问。

  
  司法实践中,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如果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只要缺少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直接侵权。这在某些情况下会严重削弱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使专利权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实践中产生了间接侵权一说。

  
  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间接侵权的纠纷案件不多,《专利法》中可以不作规定。[3]在此,笔者并不拘泥于论述上述理由的正确与否,主要是将2008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委三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判决》作简单研究,目的是试图论述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原则,以此“螳臂”挡未来真实发生的间接侵权案例“之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