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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权

  
  (四)尝试劳动保障监察支持申请支付令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制度如能成功适用,将使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救济。工资和工时台帐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个人通常无法收集提供准确的欠薪证据,很难启动支付令程序。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比较方便收集到全面、客观的证据。因此,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支持帮助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如法院采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一些群体性欠薪案件或者欠薪逃匿案件将能通过支付令程序得到快速解决。具体适用两种情形。一是欠薪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工资投诉后,进行调查取证,取得证据后提供给劳动者,由劳动者申请支付令。二是欠薪数额清楚,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收集证据,经用人单位确认后,由劳动者申请支付令。

  
  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直接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七、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劳动保障监察有紧密联系的内容:“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九、丰富和创新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行政主体对原民事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或确认依法作出判决,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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