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权
蔡吉恒
【全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权,行政处理常见于拖欠工资案件。多年来,由于工资支付违法案件和工资支付争议案件界线模糊、劳动保障部门的举证责任过大、申请法院执行行政处理的等待期过长等原因,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有关工资的投诉时,通常是将劳动者引向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导致行政处理被严重弱化,不少地区甚至从未下达过行政处理决定书。
《意见》实施后,这一局面应当尽快改变。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工资金额认定难问题将得到缓解。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以往实践中,人民法院亦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作出的工资行政处理决定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证据不确凿的将判决撤销。
《意见》充分尊重工资支付监察案件的居中裁决认定属性,提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这实质意味着,行政审判中将不再一味苛求劳动监察的单方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须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