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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环节,八轮程序”看工伤认定制度之误

从“一个环节,八轮程序”看工伤认定制度之误


成尉冰


【摘要】现行工伤认定制度导致的恶果: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设置了维权障碍,加重了维权成本,最终牺牲了公正与效率。
【关键词】工伤争议;伤认定;工伤私权争议;工伤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民伤财;制度设计失误
【全文】
  
  案情简介:劳民伤财的工伤认定过程

  
  2001年9月开始,佛山南海×华木业经营部派钟某和殷某二人驻山东临沂采购板材,但二人在临沂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经营部没有为二人买工伤保险。

  
  2002年10月23日晚上,钟、殷二人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就工伤赔偿问题,因协商未果,2003年1月,钟、殷二人的家属申请劳动仲裁。但经营部却认为钟、殷二人不属因工死亡,笔者与唐明华律师随后代理家属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南海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双方在此环节拉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博弈。

  
  2003年7月15日,南海劳保局以钟、殷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是其因工外出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7条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钟、殷二人的死亡属非因工死亡。家属不服,随后提起行政复议。2003年10月13日,佛山市劳保局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认定。

  
  家属随后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3月10日,南海法院撤销原认定,判令南海劳保局重新作出认定。经营部随后上诉。2004年6月12日,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8月20日,佛山市劳保局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重新认定为工伤。2004年11月30日木业经营部提起行政复议。2005年1月2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维持。2005年4月11日,经营部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6月7日,法院判决维持市劳保局的认定。经营部再上诉。2005年8月22日,佛山中级法院再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工伤认定环节,从2003年1月初至2005年8月下旬,历时两年8个月,经历了认定—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重新认定—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共8轮程序。

  
  一、工伤认定制度的来由和衍变

  
  “因工负伤”的概念最初出现于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下称《劳保条例细则》)第11条将“因工负伤”的情形列举为三大方面。第二款规定“关于因工或非因工的确定,由工会小组据实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后,报请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工人职员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如有不同意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迅速处理,但在未处理以前,应按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这是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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