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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

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


谢杰;等


【摘要】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在检察实务中将会出现办案时间压力过大、侦逮联动受限、具有决策风险的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不捕决定不服的案件缺少异议沟通机制、人民监督员部分监督机制面临调整、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程序亟待完善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改革审查逮捕办案模式、提高侦查工作能力、调整外部监督等方面予以解决,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逮捕权;配置;上提一级
【全文】
  
  一、概述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由同一检察院自侦自捕问题,刑事诉讼理论中存在质疑观点。此类意见主张,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与决定逮捕权配置在同一检察院无法对控方权力形成制约,逮捕程序中立性缺失,并进一步主张将决定逮捕权配置在法院,由处于中立位置的审判机关对逮捕进行审查。[①]但由于我国并未设立初审法院,逮捕权配置于法院涉及机构变动、司法成本耗费等诸多问题,现阶段存在很大的操作性障碍。

  
  基于此,实践中提出了由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逮捕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报捕案件的改革方案。[②]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能够显著增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但该种改革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问题,应采取怎样的对策克服困难,是必须思考的问题。在对现阶段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本文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预判分析,提出解决方案,期待为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配置改革提供参考。

  
  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调查

  
  我们选取上海市检察系统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作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基本情况的调查对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在自侦案件中占据相对多数,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及特点,把握当前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运作的基本现状,从而折射出改革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配置的实务动因、实践难题以及优化方向。

  
  (一)不逮捕率较低

  
  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40件920人。其中,反贪部门报捕582件635人;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532件584人,决定不捕35件35人。该年度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捕率为6%。可见,上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基本数据反映出,在当前职务犯罪由同一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的办案模式下,职务犯罪案件不捕率相对较低,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不予逮捕的形式对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进行监督的力度显然较弱,内部监督乏力。

  
  表1:上海市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基本数据统计(2006年1月—2008年1月)

  

  

  
  
  
  
  
  
  
  
  
  
  
  
  
  
  
  

  
时间

  
立案

  
报捕

  
决定逮捕

  
不捕

  
不捕率

  
2006.1-2007.1

  
439件472人

  
304件320人

  
285件294人

  
14件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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