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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视野下的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犯罪控制视野下的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


尹玄海;伍玉联


【全文】
  
  一、犯罪控制与刑事审判方式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1],是蔑视全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2]。某种犯罪总能给某种社会关系造成侵害,从而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对犯罪进行控制是每一种形态的社会统治阶级恒久的话题。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审判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3]审判方式,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运用一系列程序、方式和方法所形成的模式。[4]在刑事审判中采取怎样的审判方式才能有效地对犯罪实行有效控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形成了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折衷主义三种审判模式。

  
  (一)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主要为罗马法系国家所采取,以法国、德国主代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主要从中世纪的纠问式审判演化而来,特点有:1、在诉讼进行方面,法官指挥诉讼的进行。2、在证据的提出和调查方面,法官主导和控制着证据的提出、调查和采纳。法官可以讯问被告人、证人,并可以采取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的一切措施。控辩双方在证据的提出和调查程序中处于次要和消极地位。3、在价值目标上,职权主义诉讼注重积极惩罚,追求实体真实。[5]

  
  (二)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取,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建立在“公平竞争理论”的基础上,特点有:1、在诉讼进行方面,控辩双方主导和推动诉讼的进行。2、在证据的提出和调查方面,审判活动主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辩论展开。法官不介入证据调查过程,是相对被动的裁判者。3、在价值目标上,当事人主义诉讼普遍重视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证据规则有重要地位。[6]

  
  (三)折衷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

  
  折衷主义审判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是在二战后继受了美国的审判模式的基础上再混合其传统的职权主义因素建立起来的,特点有:1、在诉讼进行方面,主要由控辩双方推动,注重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2、在证据的提出和调查方面,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3、在价值目标上,注重正当程序和实体真实。[7]

  
  (四)能良好控制犯罪的审判模式应当具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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