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转型期的宏观调控失范行为

  
  二、 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失范行为”之产生原因

  
  我国转型以来相继颁布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财税调控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调控方面的法律,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乡镇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科技进步法》等产业调控方面的法律,初步构建了一个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在这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尚存在某些法律“供给缺失”,或者“控权不能”,抑或“控权不足”的问题,使得宏观调控活动中“某些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缺乏相应法律的规范”,产生了一种“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失去法律规范的行为”,即“宏观调控权失范行为”。概言之,现阶段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有关法律的“供给缺失”、或者“控权不足”,抑或“控权不能”的问题,是导致我国转型期“宏观调控失范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关于“宏观调控法律供给缺失”的问题。通常来说,一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由“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宏观调控单行法”这两个层面的法律制度所构成。而在当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之中,两个层面的法律制度都存在“供给缺失”的问题。首先,虽然我国有的学者早在1994年就提出了:“为了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和协调国家的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和措施,很有必要使各种宏观调控法律规范系统化。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国家宏观调控基本法。……在目前人们对于制定经济法法典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是一种可行的替代办法”;[7]但是,我国至今尚未颁布“统率整个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的“宏观调控基本法”。其次,当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之中,还有很多重要的“宏观调控单行法”并未“到位”。例如,在财税调控法领域,尚缺少《国债法》、《转移支付法》、《收费法》等财政调控单行法,以及《税法通则》、《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烟叶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税法》、《车船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调控单行法;[8]在金融调控法领域,尚缺少《国家开发银行法》、《农业发展银行法》、《进出口银行法》等政策性银行单行法,[9]以及《人民币法》[10]、《外汇法》[11]、《金银管理法》[12]等货币调控单行法;在产业调控法领域,尚缺少《农业发展促进法》、《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发展法》、《支柱(战略)产业振兴法》、《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法》、《第三产业促进法》、《衰退产业调整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法》等产业结构调控单行法,《企业兼并法》、《企业集团法》等产业组织调控单行法,《落后技术淘汰法》、《信息技术发展法》、《技术引进法》等产业技术调控单行法,《重点产业布局法》、《国家投资倾斜法》、《产业布局转换法》等产业布局调控单行法;[13]等等。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有关法律“供给缺失”,使得宏观调控活动中某些“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失去了相关法律的规范”,产生了一种“宏观调控权之设定和行使失去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宏观调控失范行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