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的民事司法真会在农村四处碰壁?
我们是不是可以针对现状,农村司法更多地职权主义化,以解决现代化司法在农村的水土不服?如果职权主义化,我们至少会面临以下责难:一是职权主义的司法效率低下,特别是农村的诉讼大多为鸡毛蒜皮的纠纷,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司法资源浪费太大;二是凭什么由其他纳税人来负担农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职权主义低下的效率,会导致“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面对这些责难,我们只有从以实践结果为取向的实用主义者角度出发进行回答。首先,我一直怀疑收益与成本这一模式是否能随时套用在司法上。在农村一件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若处理不好极可能演化为影响极广的大事。就司法本身来看,职权主义相对当事人主义而言,成本肯定偏高,但是有谁敢保证一个馒头不会引发一段血案?在理论上可以轻易地对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但是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分析还能靠得住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纳税人”这一概念本身就比较“现代化”。如果非要说其他纳税人无义务负担农村司法高昂的成本,那么反过来说,建国后农村就有义务单方面的输血来促成工业现代化与城市现代化?最后,公正与效率谁是第一位的问题。中国人有着“记恩不记仇”的精神特质,十年冤屈一朝得雪,也感恩戴德。我倒不是颂扬这种精神,只是想说明农村承接了传统,也承接了这种精神,农村居民更为看重公正。我只是说更看重公正,并非不要效率。
在我看来,我国的立法严格遵循了理性主义路径,其表现为法律作为系统、完整的结构体系, 在逻辑上已然包容了社会生活事实的全部, 而且是独立存在的, 不需要借助于其他任何事物作为前提。至少在民事司法上就没认真对待现代与传统并存的状态,完全将农村纳入了城市现代化的话语系统之内。
或者上帝真的已经死了,法律只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司法应该更多地依赖于公共政策的需要和社会民众的意志来进行。农村民事司法的现代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逐步促成。我认为,在肯定
民事诉讼法现代化司法模式的前提下,应面向农村当事人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庭”,适用适合农村传统的诉讼模式,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步推动农村民事司法向现代化演进。
当然,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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