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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营销的“法治名片”

  
  可信的行政执法环境不仅表现于城市营销的宏观领域,在细节方面,城市政府也应当为城市营销的参与者提供良好的执法服务。这不仅是城市所在地方政府的职责,涉及到上级政府依法行政职责的,同样应当为城市营销保驾护航。例如,在城市营销中,申请城市品牌的注册商标,其品牌价值便在法律上得以确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权利确认通道。如大连市在1998年就提出自己的城市品牌——“浪漫之都”,并提出把大连建设成为高品位、国际化、大客流、高创汇的中国旅游名城和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继而向国际海滨旅游名城迈进的城市旅游目标。2003年11月,“浪漫之都”作为国内第一个以城市形象注册的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成功注册。

  
  除了可信的行政执法环境之外,司法环境同样至关重要。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城市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司法,依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对城市营销的参与者来说,显然也是一项需要慎重考虑的制度环境。因此,城市的司法机关应当自觉营造出公正而可信的司法环境,使其成为城市营销中的又一张“法治名片”。

  
  培育市民的守法文明

  
  纵观我国城市营销的发展简史,改革开放之后到20世纪90年代初是城市营销的萌芽阶段,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利用现有的资源(如廉价劳动力、土地资源以及优惠政策等)吸引投资;此后是我国城市营销的发展阶段,城市对各种要素的争夺日趋激烈,竞争由此加剧。但整体上说,我国城市营销的观念远未普及,明确提出营销城市的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少数大城市。研究表明有城市营销意识的也只是到地级市,大部分县级市完全没有城市营销的概念。

  
  但不容否认的事实却是,大规模的城市营销基本上都开始从硬件建设逐步向文化气质等隐形元素发展。面对我国城市营销的这一发展现状,要提高城市的影响力及品牌竞争力,不仅城市营销主体要树立起营销观念,作为城市市民也应当为城市营销的“软实力”、“软环境”贡献力量。城市的文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民的文明尤其是现代社会,人本意识逐步张扬,发展经济、营销城市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过幸福生活,诚如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经济发展和城市营销贯彻以人为本,最终关心的是人;反过来,人也应该自觉提高文明程度,培育公民意识,为增强城市的竞争力多添一块砝码。

  
  具体表现于法治环境,就是要培育市民的守法文明。守法文明,说到底就是对法律的尊重,对规则的尊重,对权利的尊重,本质上是对人的尊重。如果城市营销的交易对方即目标客户,来到这座城市,能够切实感受到市民文明,进而体会城市之文明和城市之美,自然就会收获一种特有的气质和文化。对城市来说,则通过培育市民的守法文明提高自身的比较优势,打造城市法治环境的软实力,从而在城市营销中立于不败之地。无疑,这也是城市营销中不可缺少的一张“法治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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