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信任的公法学、令人信服的公法学和令人信仰的公法学就是“理性的公法学”。这三个方面是层层递进的。令人信任的公法学是公法学赖以立足、存在和发展的根脉所在,不被信任无异于被主流社会意识宣判了死刑;令人信服的公法学是公法学发展的必经阶段,承上启下,既巩固和深化了对公法学的信任,又培育和引申了对公法学的信仰;令人信仰的公法学则是公法学发展的终极目标,其一,从长远的趋势来看,这一目标无疑是科学的;其二,从当前的现状来看,要实现这一目标无疑是困难的;其三,从历史的发展轨迹来看,这仍是公法学乃至整个法学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其四,在实现“令人信任的公法学”之后是否还有更高一级的目标,目前难下定论——即使是有,“解决主要矛盾”的方法论大概也不主张我们要在当下就迫不及待的予以探讨吧。
理性的公法学从主体上来看,不但需要学者的理性,更离不开广大公民(或曰“全社会”)的理性。学者的理性大致在于,一是要从态度上人情当前我国公法发展相对滞后的历史必然性,避免武断与焦躁;二是要切实把握公法学的何种表征是当下在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中更加需要张扬的,从而确定研究重点的切入;三是根据确定的切入点,充分结合客观实践开展研究与探讨,严防公法学研究退化为“学而不术”的空中楼阁。广大公民的理性大致在于,一是要有意识地认识到公法学绝非距离自己十万八千里的法学领域,而是和民法等频频出入日常生活领域的法律部门一样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二是要对当前公法学所遭遇的种种暂时的困境(如发展程度有限、实践性不足等)给予宽容的对待,并对中国公法学的发展充满信心;三是各种媒体应当充分意识到自身的时代使命与历史责任,加大对于公法学的关注力度,为公法学又快又好的发展培育广阔而深厚的土壤。以上种种,尚未穷尽所有,可见公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和壮大,尚路漫漫其修远!
本文的开头,笔者是以“统一的公法学”为引子从而逐渐展开对“理性的公法学”的论述的。前文已经指出,提出“理性的公法学”并不代表笔者反对“统一的公法学”的提法。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两种表述实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互间的内在联系颇多,又颇为复杂——前者从事物的本质着眼,后者则是从事物的形式入手;前者侧重于指出公法学发展的迫切目标,后者则侧重于归纳公法学的应然状态;前者关注公法学的现实效果,而后者更关注公法学的自身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两种表述都是针对目前我国公法学的现状而言的,都是试图通过相应目标的实现而完成中国公法学的质变与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