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法学
郑毅
【全文】
去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来校举办的讲座上,由于提了一个还不算丢人的问题,竟得到了陈教授的签名赠书。捧在手中的是当时陈教授的新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虽然以
宪法、行政法为主业,但是这本名为
刑事诉讼法却并不太多局限于
刑事诉讼法范畴的著作着实让我咂摸了数日。记得其中有一章,陈教授在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提升到
宪法的高度时,阐发了一个“
宪法之下的公法一体化”的问题。这无疑正合我的胃口。因为虽然学界已经对统一公法学做了初步的研究,并形成了部分成果,但那多是宪行学者的努力之功,鲜见诉讼法学者的高见。似乎在多数人的潜意识里,“公法”的称谓已经成为
宪法、行政法学者的专宠,而与诉讼法无干(鉴于
行政诉讼法很大程度上对于行政法的依赖性,此处的“诉讼法”更多的是指
刑事诉讼法和
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后者,似乎也未将自己归于公法学之门)。且不论诉讼法学的态度如何,但学者们的对于当今中国公法学的描述(或者说是“期待”)特征是比较一致的,那便是“统一的公法学”。
对于前辈、大家们的观点,笔者亦深以为然。在当前“私法盛而公法弱”的大背景下,强调统一的公法学,不但能够最大限度扩大公法学诸学科的影响,更能借此机会对各个公法分科作一系统的梳理——结构的协调无疑是促进公法学迅猛发展的一剂良药。但是,顺着这一思路思考下去,笔者不禁要问:目前公法学的发展是否以“统一”的要求最为迫切?或者说,是否还有一种特征,较之于“统一”而言更能契合当前公法学深入与优化的迫切需要?笔者以为,这是存在的,即是一种全社会对于“公法理念”的普遍接受与认同。笔者想暂且将其归结为“理性的公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