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强奸、杀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
梁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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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7月22日报道,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一名被劫持的检察官夏某强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并胁迫其用绳子勒该女子,拍照后试图敲诈勒索该检察官。负责侦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昨日称,女子最后死亡,该团伙8人已被捕,检方已提起公诉。曾参办此案的新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证实,警方没有对检察官夏某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家属对此表示不满。
警方的理由是: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的,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某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疑犯称,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警方称,由于夏某当时眼睛被蒙,不知道王某是否死亡,认为当时可能把王勒晕了。“夏某也是受害人。”警方称,事后了解到,夏某刚参加工作一年,年纪也比较小,因受到惊吓,至今未上班,家属称他经常做噩梦。目前,夏某仍在接受心理治疗。
被害人家属则认为,不能以检察人员受胁迫为理由,不对其背离职责、良心、道义的行为予以追究。(以上见《新京报》2009年7月22日相关报道)
有人认为,对该案中检察官夏某的被迫强奸、杀人行为,可以从刑法学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角度进行解释,进而认定夏检察官的行为构成“责任阻却”,不应当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所谓“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一种仅存于书本上的理论,也是一种存在法理争议的刑法学说。是指根据客观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犯罪”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的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即没有这种期待可能性,即使行为人能够认识犯罪事实或能够意识该事实的违法性,对行为人也不能给以非难,行为人就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无期待可能性成为阻却责任的主要事由。其主要是基于人类以生俱来的怜悯之心和“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刑罚不应处罚根据行为时具体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避免的行为。(张惠芳,2000)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期待可能性理论并未获得我国刑法法律条文的有效支持。尽管有人认为,我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的规定具有承认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倾向,(陈浩,2008)但是,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是针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而言的,并不能构成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