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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



——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张志成


【全文】
  
  建立法治国家,是凝聚了数十年来仁人志士思考和奋斗的智慧、并已经转化为全社会基本共识的光辉理想。对于实现法治而言,舆论是必不可少的支撑。不需引经据典,经验的事实就可以证明这一点: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全体公民在互联网上发布言论的自由程度的空前提高,一个又一个贪官被揪下了马,一个又一个丑恶的社会现象得到了纠正。近的如南京江宁区的房产局长,远的如孙志刚案。缺乏舆论监督,实现这样高效率的法治进程和大幅度的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显而易见的是,中國尚未形成舆论与法治进程的良性互动,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舆论对司法机关抱以本质上的怀疑态度,而司法机关则对舆论抱以消极应付的态度。这里面既有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因素,比如,官、民之间的地位问题并没有在文化上加以清算,尚处于十分幼稚的“官大”还是“民大”的争论进程中,没有建立起法治社会所必须的公民权利至上的民主主义、高度尊重法律确定的官员和专业领域客观形成的专业人士权威的职权主义的意识形态,也有现实的思想文化因素,比如,对腐败的历史性、客观性认识尚未形成,社會主義的意识形态和清官社会的理想主义完全支配了政府和公民的思想和行为等有关。近日突发的“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撞死人案”(以下称飙车案)的爆发更使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舆论与法治的关系。

  
  事实上,如果把飙车案件的法律要素抽取出来,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是事件性质很清楚。肇事者和受害者互不认识,不存在钱、情、权的纠纷,肇事者没有谋害受害者的故意,从执法部门来看,基本可以认定是一起交通肇事。二是违法情节很清楚。肇事者超速。无论是参与讨论的社会各界人士还是执法部门,对这一情节都认同,不过是对超速多少存在争议(而且很多参与争论的人甚至分不清楚70迈和70公里,70迈是70英里,大约相当于110了)。存在改装车的嫌疑。三是违法后果很清楚。受害人当场死亡。按照这三个清楚的判断,那么,事件的法律后果也很清楚:第一,肇事者的交通肇事罪基本可以成立(当然,要等待法院判决),二,肇事者需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件。

  
  问题在于,如此之清楚的事件由于搀杂了一些法律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舆论与执法部门之间形成了激烈的冲突。而按照法治的精神,许多冲突执法部门是根本无法、无权、也无义务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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