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已婚申请人的贷款申请,除按人民银行及银监局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和判断收入、负债、购房套数等基本信息及个人信用记录外,申请人配偶仍然有两个重要的角色需要明确(以最常见的购房贷款为例):第一是抵押物的共有人,第二是贷款利益的受益人和月供支出财产的共有人。
具体来说,除非申请人及配偶双方事前对所购房产的归属进行了不可撤销的财产分割公证,贷款银行均会将贷款所购房产视为共同共有财产对待,申请人配偶首先是财产共有人之一,如果要将该财产进行抵押,则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其次,贷款所购房产的受益人为申请人及配偶双方,且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基本保障,“月供支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性质。
另外,在执行抵押物前,家庭现有的可供执行的现金类财产也应当被认定为还款保障,不能仅要求配偶以抵押财产共有人的身份出现。
现实中,婚姻家庭的状况是多变的,为了从业务办理之初即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晰关系,杜绝争议与疑问,笔者建议在贷款申请书或者借款合同中增加申请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约定,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三、关于保证人配偶的角色定位及签字问题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一些财力较弱、还款来源难以完全保障的申请人,客户经理一般会要求增加自然人保证担保,而较少采取增加共同申请人情况,原因可能是部分客户经理认为非购房者不能作为借款人,也可能是认为实践中在个贷系统录机、银行借款凭证填写、还款卡的开立等方面只能要求出现一个自然人,故而也将共同借款人等同于担保人之角色。
对于客户经理营销及贷款方案的选择,笔者暂不作评论。仅就业务办理而言,设立保证人的初衷是,如果出现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且保证人及其配偶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贷款银行有权优先选择对保证人及其配偶的家庭财产进行执行,以偿还贷款本息。
但如前所述,对保证人配偶的责任认定同样遇到了像借款申请人配偶一样的尴尬,即目前的申请资料及保证合同等法律文本中均没有关于保证人配偶责任的约定,相关规章制度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笔者认为,出于明晰责任、防范财产转移等方面考虑,有必要增加有关保证人配偶承担共同担保责任的约定,并明确保证人配偶的签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