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业务中申请人及保证人配偶的角色定位及责任认定问题探讨
马绪良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财产;担保财产;个贷业务
【全文】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在司法操作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又进行了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3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
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24条)
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26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25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
18条)。
根据以上诸多条款之规定,我们可以断定:对于无财产分割协议或贷款行不知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内容之情形下,夫妻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之债务,且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之目的,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