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限防卫权可行性
周良慧
【摘要】笔者通过对无限防卫权的起源的描述引出我国对此项权利的规定,试拟了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来说明其正当性与可行性,最后对其弊端的解析来明确此权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构成要件
【全文】
一.中外无限防卫权的起源。
无限防卫,也有学者称为特殊防卫,绝对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法律上没有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追溯其在国外法律中的起源可显见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以及古巴比伦制定的《汉穆拉山法典》,关于国内法律中的起源也可以在《义疏原案》和《汉津》中见到其身影。
近、现代意义上的无限防卫思想,主要起源于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天赋人权论。洛克就曾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中指出:当为保护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允许我有时间去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者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由于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使得个人权利成为无限的、不受约束的、神圣的东西,进而也认为个人的防卫权也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这是一种个人本位的防卫观点,对后来产生了较大影响。
我国《
刑法》第
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
二.无限防卫权可行性。
我国已通过立法表明了对无限防卫权的肯定,下面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分析进行阐述。
1.防卫意图。
行使无限防卫权的主观要件是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即指防卫人实施无限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应具备的一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心理态度。它对认定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起着决定作用。
2.防卫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