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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制度研究

  
  5.加强职工持股监督。为公平起见,法律应当规定职工持股的额度。一是职工持股的总额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应当合理。比例不应该太高,太高购股资金难以保证;也不应该太低,太低不能保证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所必需的权力(比如规定为20%~30%);二是职工用于取得公司股份的支出占职工收入的比例也应合理,尤其是对职工借(贷)款购买公司的股份的数额要予以限制,否则会影响职工的生活。为确保职工持股目的的实现,法律对职工股份的转让应给予较严格的约束。职工股份可以采取记名股的形式,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或者只允许在公司职工之间转让,也可以借鉴目前比较流行的作法,设立职工持股会,允许职工股份通过职工持股会在公司职工之间转让流动。在分派红利和行使表决权方面,职工股应当与其他股份按照“同股同利,同股同权”的原则享受平等待遇,不得享有特别的权利,也不应受歧视。[10]

  
  四、结语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任何一种制度要在中国生根发芽,必须适合中国的国情。当下,在中国尽管有些公司提出了职工持股计划要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工作仍在推进之中。现在这方面的进展反而处于相对落后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上世纪90年代初曾经出现混乱。当时所出现的职工股、原始股,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而且企业主要是处于内部人控制的状况,职工股的操作或安排基本上由内部人掌控,同时又没有经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必要的法定程序,从而出现了大量舞弊贿赂等现象。

  
  如周小川在“2006中国经济峰会”谈到的,国外企业进行员工持股考虑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职工特别是高素质人才的积极性调动方面;二是充分利用职工参与管理的好处;三是发挥职工对于公司整个管理层在合规性、防止出现舞弊和恶性事件等方面所能够起到的监督作用。[11]

  
  职工持股制度有利于缓和劳资矛盾、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笔者认为,“规范胜于防范”,职工持股计划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本身无可厚非,目前监管者只是“暂停”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笔者相信,随着中国乃至世界经济的恢复,随着职工主体意思的提高,职工持股在我国必将成为股份制企业保持活力、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
王春民,洛阳外国语学院文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现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参见宿春礼主编:《现代公司员工持股方案设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0月,第3页。
参见(美)路易斯·凯尔萨、帕特里西亚·凯尔萨著,赵曙明译:《民主与经济力量——通过双因素经济开展雇员持股计划革命》,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
李洋:基于利益相关者治理的职工参与制度研究,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22页。
参见王新红:职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载《时代法学》,2003年第2期。
参见王斌著:《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国际比较》,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1月,第29~33页。
张贺杰:我国非国企职工参与管理制度分析,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第21卷第2期。
参见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40/59940/63708/4414932.html。
参见笔者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职工参与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参见孙丽华: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法律思考,载《理论探讨》,2004年第5期。
参见刘夏、张博:现代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完善,载《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年第9期。
参见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40/59940/63708/4414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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