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制度研究
王春民
【摘要】职工持股制度起源于美国,其立法也比较完善,职工持股在激励员工、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效益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国的职工持股因法律规范不明确以及其他社会体制原因,实施效果并不佳;又因从2008年开始的经济危机,国内对职工持股采取了更加谨慎的态度。笔者认为,职工持股是大势所趋,中国应进一步完善立法。
【关键词】职工持股
【全文】
一、美国的职工持股制度
(一)概况介绍
职工持股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所谓职工持股制度(又译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是指本企业职工通过贷款、现金支付等方式拥有本企业股票,并委托给某一法人机构托管运作,该机构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并按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参与企业治理的制度。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被称为“职工持股之父”的美国经济学家、律师路易斯·凯尔萨与他人合作写了《资本家宣言:怎样用借来的钱使8000万工人变为资本家》和《两要素论》,他认为生产要素只有两种:资本与劳动。在正常的社会经济运行中,任何人不仅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必须通过资本来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只是少数人掌握着资本,则经济发展的好处只会落入少数人手中,依靠劳动收入的雇员,其生活水平则很难有较大幅度提高,致使社会分配不公现象日益严重。凯尔萨希望能创建一种法律体系,使人们能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并能以某种方式“为占大多数的、生来并没有资本的人打开一条获得资本所有权的道路”,使他们也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资本,从而拥有一定的生产性资源。[2]为此,他提出职工持股制度,并于1961年成立了“职工持股计划发展中心”,并创办一家投资银行,专门支持职工持股计划。凯尔萨将其理论于20世纪50 年代中期付诸实践,70年代中期后,美国许多企业开始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已超过15000例,约有1000万职工参加,这些职工持有公司的股票,已经超过2400亿美元。[3]
(二)主要形式
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发展到今天,已经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根据美国总会计办公室(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GAO)关于ESOP的报告(GAO,1986),职工持股计划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已运用杠杆的(leveraged)、可运用杠杆的(leveragable)、不可运用杠杆的(nonleveragable)以及可进行纳税抵免的(tax 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