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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述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模式

试评述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模式


周良慧


【摘要】笔者通过分析对我国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认识,阐述我国分业制经营的现状及变通,再对金融监管进行剖析解释我国现阶段为什么适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
【关键词】金融经营模式;金融监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全文】
  
  一.对我国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认识。

  
  2004修订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包含的内容是我国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银行业不得交叉经营,一家金融机构不得同时开展两项或以上业务。从此立法的态度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即实行分业经营模式。我国的选择以及对此制度的变通适用笔者试从以下三点阐述。

  
  (一)分业经营制的形式。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二)分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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