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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马特


【全文】
  

  目前,讨论式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如何使课堂活跃起来,使之成为真正以学生为主体的学习场所?这是近年来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拟就讨论式教学的概念、背景、在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下的意义及其实际运用展开探讨。


  

  一、讨论式教学的概念及其社会背景


  

  所谓讨论,简言之就是不预设标准答案,在对话和交流中求证结论,而非教师单方面地讲授。讨论式教学法强调在教师的精心准备和指导下,为实现一定的教学目标,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启发学生就特定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


  

  论式教学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时,哲学家苏格拉底即主张用辩论和对话的方法发现真理,将其称之为“精神助产术”。因此,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其实,我国春秋时期的先贤孔子,其“述而不作”、“诲人不倦”的作风无疑是讨论教学法的一个鲜活的例证。一部《论语》,并无长篇大论的理论体系,我们能看到的是一位智者与弟子们就各个问题展开的讨论和对话。


  

  讨论式教学在现代的兴起源于奉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法学院的学生通过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无需机械地记忆法律知识,而是在实践中锻炼法律推理能力和辩论技巧。正如兰德尔指出的:“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


  

  讨论式教学在美国的兴起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即美国的判例法传统、抗辩式诉讼以及法学教育制度。一方面,英美法系为判例法,法官裁决案件遵循“遵守先例”原则,主要以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所谓救济先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其诉讼为事实出发型诉讼,首先存在事件,由双方两造对抗,裁判者从中发现法,所谓“汝给吾事实,我赐汝法律”。[1]英美法系的法科学生必须学会在诉讼中发现真相,在判例中寻找法律。另一方面,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属于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职业教育,不存在专门的法律专业本科生。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并且已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因此,采用讨论式教学法符合学习主体的素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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