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域外治理小商贩的经验,我们或许会对自己迟来的“顿悟”倍感惭愧。无论是法国、美国,还是我们的近邻韩国,都曾遭遇过小商贩泛滥的困扰,但他们最终都较好地化解了这一交杂着经济、法律、社会多种因素的难题,而且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以“疏”为主的解决方案。虽然这些国家的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与我国都相去甚远,虽然它们没有专门的、类似城管执法机关,但是“疏”的方法却可以从这些复杂的背景中剥离出来,较好的引入到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小商贩?一是群众生活便利的必然要求,二是小商贩们本身求生条件的不足而导致的无奈之举。前者是需求,很难禁止;后者是供给,“有需求就有供给”的西方经济学原理决定了它更难禁止。所以说,解决小商贩问题的根本点,就在于如何引导他们走上正规的经营之路。《条例》毫不犹豫的肯定了这一思路。在大前提上,我们已经有一大半的理由为这部尚未真正出台的法规鼓与呼了。
进一步而言,要引导小商贩营业行为的正规化,首先要找到他们所面临的真实困境。谁不想踏踏实实地做生意?谁不想早日与各类执法机关结束猫抓老鼠的捉迷藏游戏?据本人来看,小商贩从事非法经营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首先,他们大多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谋生技能有限,谋生资本(主要是经济上,当然也包括所占有的文化、社会资源等方面)也有限。其次,非法经营可以省下一大笔可观的费用,如场地费、管理费等。最后,小本经营如若得当,仍然可以赚取大量利润。笔者身边就有靠在街头卖麻辣串而发家的真实例子。
从前两点来说,要想迫使小商贩们走上正当经营的道路,就要最大限度的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因此,《规定》的一些列条文都体现出这一导向性规制。总的说来,这些条文首先向小商贩们传达一个总的建议: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做正规买卖吧!其次,又告诉小商贩们如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将会享受什么什么优惠条件,将会受到何种何种法律的保护,将会得到哪些哪些政府的承诺。讲清了道理,摆明了事实,我想任何理智的人都会从中权衡利弊并作出自己的选择,倘若不出意料的话,他们中的大多数会接受政府的建议走上正规经营之路。当然,《条例》在发挥这一重要的引导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会遇到如下阻碍。其一,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很多地方仍是以一句导向性、口号性的规定一笔带过(如第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至于侵害了会怎么样,不得而知)在实践中可能会遭遇许多不必要的尴尬。其二,某些条文的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实施中可能会平添很大阻力。如第9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该条的本意是想减轻小商贩们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后顾之忧,但是一旦登记事项中删掉了“经营场所”,不但会给日常管理带来困扰,而且还会面临税收、商品(服务)质量瑕疵责任追究等一些列难题。其三,《规定》的法律文杰并不算太高,并且带有某种“试验田”的色彩,因此大可以制定得再全面些、再细致些、再丰富些。目前案头的整齐意见稿所体现出来的内容,未免失于单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