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与诉讼程序有着如上文所述的一些矛盾,但是诉讼程序是处理专利案件中最审慎和严密的及最终的程序,也是制度上最能保证公正的程序。修改后的《
专利法》保留了司法审判的终局性,是最低限度的也是最基本的程序公正的保障。
而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劣势只有在其成为主流纠纷解决方式而存在的情况下才会显现(司法的政策形成以及实质性公正观念的塑造均需要大量个案的累积),而其优势则可以很具体地体现在个案中。因此,在确保诉讼程序解决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之基石性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将早期中立评估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引入司法程序,使其发挥辅助性作用。
四、具体程序构建
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即使在其发源地美国,其每个州的具体操作程序规定亦大相径庭。笔者对这一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做如下具体构建:
(一)案件受理后的初步评价
即使在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也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适合于适用早期中立评估。因此,由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价就显得尤为必要。
笔者认为,下列案件适合运用早期中立评估:1、对于专利侵权的主要问题而言,丰富的专业知识对于案件事实的确定或者复杂问题的简化有重要帮助;2、从起诉状以及答辩状之内容来看,当事人本人以及其聘请的律师对于案件没有经验或者经验不足;3、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明显较高的赔偿数额要求,对于案件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4、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上述情形均可以提升权威第三方早期介入给出意见并迅速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而下列案件则不适合进行早期中立评估:1、专利侵权涉及范围较广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这将使得案件的评估以及随后的和解程序变得繁琐而冗长,直接冲击早期中立评估的效率价值;2、涉案当事人存在重大的情绪上的障碍,使得和解机会微乎其微。这种情绪障碍可以通过诉讼文书中对案件的描述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判定。3、案件的处理并非主要依赖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判断,比如需要传唤大量的证人。这样的案件由于事实的不清楚,往往很难给出较为客观准确的评估意见。
为了确保早期中立评估充分的自主性,案件双方当事人之同意也应该成为启动该程序的必要条件。
(二)承办法官指定案件评估人
评估人的选任是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一步,能否对案件做出准确的评估,能否制定出双方当事人都乐意接受的和解方案都在于评估人。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理法院应该根据各自受理案件的特点聘任专门人员,编制评估人名册,以供选择。笔者认为,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具备相关领域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可以成为评估人的主要来源,而以下因素是选任评估人时候应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