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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适用“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之思考

  
  (三)劣势—对于传统公正理念的冲击

  
  1、对于司法政策形成功能的削弱

  
  正如上文所述,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司法已经不简单是解决纠纷的手段,很多时候其承担了面对新类型案件时候的司法判断功能,即通过法官对于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并且推动立法。这种类似先例判决的做法尽管没有立法的明确认可,但是实践中已经广泛存在。但是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和平。这区别于法院案件是解释、运用和促进权威的社会规范的机会这一社会功能,即通过保证在可能的范围内适用法律以在当事人之间正确地分配各自的权利义务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8]这会给司法系统带来拒绝从法律上裁判案件的惰性和惯性,长此以往,将会损害司法权威。

  
  2、对于程序公正的冲击

  
  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为了保障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诉讼当事人设置了多种不同类型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在早期中立评估这一灵活的非诉讼程序中基本丧失了法律保障。而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比另一方拥有更强大的讨价还价能力。……而由于形式正义[9]不适用,因此一次协商解决并不能为未来的情况确立一个先例。因此,与特定某人就相同问题进行协商的不同个人,可能就无法得到比较正义。”[10]“合意在大多数场合是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妥协的公正性主要以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为前提。因为现实中各方势均力敌的情况并不多见,所以通过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对等性的制度安排就特别重要”[11],对于和解结果的追求会使双方当事人不断让步,无论这样的让步是出于自愿或者是一方强势所致,最后所达成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结果往往与符合实体公平正义的应然要求相差甚远。公正理念是法律制度所要追求的终级价值目标。程序的随意性造成的对于案件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的冲击成为传统ADR制度最饱受诟病之处。

  
  (四)权衡:作为辅助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一项专利要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权利而存在,其需要各种类型的程序保障。专利权的程序保障是指为了保证专利权更为充分、便利地实现的有关处理专利权事务的具体顺序、方式和手续等的制度。具体来说,专利权的程序保障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专利权的取得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第二,专利纠纷的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我国现行《专利法》提供了两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1、行政途径。对专利审查程序、无效宣告程序及强制许可程序中出现的行政性专利纠纷和具有民事性质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审、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行政渠道解决。2、诉讼途径。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权被侵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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