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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中的对抗性伤害的赔偿责任分析

  
  3.3赔偿范围分析

  
  损害赔偿的第一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以便尽可能的使之恢复到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过程中,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两者之间的因素必须被公平的考虑,没有任何一方应该从这一平衡机制中“获利”。侵权行为人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在职业体育竞技中,受损害利益就是直接性财产损失,即受害运动员或其近亲属因受害而直接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失利益就是即将取得利益,如果运动员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减少的收入原则上也应给予适当的赔偿,同时如果有实际扶养的人,受害人也有权请求加害人支付必要扶养费用。此外,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出现的精神利益的损害,也应属于赔偿的范围。

  
  职业体育竞技中的人身损害是指以自然人身权的侵害而导致财产上的损失。根据对运动员人身损害程度,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身体伤残和死亡三种。

  
  3.3.1一般伤害

  
  一般伤害是指运动员的身体或健康受到的但通过治疗可以康复的创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证。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以赔偿。对误工收入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运动员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对经医院批准而专门从事护理的人的误工费用,应按其实际的收入损失来计算,如果没有工资收入的,应按当地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此外,要根据运动员身体损害的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营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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