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风险自负原则
所谓风险自负原则是指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甘愿承担后果,或致害风险发生时,致害人得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除非是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能由自已承担,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欧洲侵权法草案对“风险自负”的定义是:“如果受害人置身于危险之中,而该危险通常是和采取的这类行为联系在一起并且完全可以认为是作为整体危险被接受,则危险的实现不构成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这一理论已被各国法律接受为被告的合理的免责事由。
对抗性体育比赛,是一种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参赛者或参赛团队对此都有明确了解,也就是事先已完全知晓风险存在而甘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这是一种默示的风险自负的表达。在职业体育中,这种甘冒风险表达是由运动员和其所在单位共同表达的。但是必须对甘冒风险中的风险予以明确,参赛者所甘冒的风险应公限于其所能预见到的,也即是在体育正常的身体创伤之列,而由恶意犯规或蓄意性犯规造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参赛者愿意承担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例如,1997年6月28日在拉斯维加斯举行的WBA重量拳手争霸战中,泰森咬伤霍利菲尔德的耳朵。这种风险损害就不属于霍利菲尔德承担的范围。
3对抗性伤害的责任承担
3.1责任承担方式
3.1.1直接承担
直接承担突出的是直接责任,即在这样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在职业体育中的蓄意性犯规伤害情形下,由于行为人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其行为不代表所在单位或团体的意思,是一种非职务行为,所以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
3.1.2连带承担
连带侵权责任承担,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职业竞技体育中,如果运动员从事所在单位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的竞技行为,因存在主观过错对他人造成身体创伤,例如恶意犯规伤害,运动员和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有权要求运动员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