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恶意犯规伤害
恶意犯规伤害是指一方运动员为了维护自己或自己球队在比赛中的利益,而采取的以直接侵犯对方运动员身体从而阻止对方得分或者破坏对方取得有利形势而造成对方运动员身体的创伤。一般而言,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队员而造成运动员身体的创伤通常都是恶意犯规伤害。如果队员努力去抢球发生过分的接触而造成的伤害,亦被认为是恶意犯规伤害,例如,99年甲A联赛开幕战申花主场对天津的第20分钟,申花队忻峰一个飞铲让天津泰达花20万美元签来的乌拉圭外援巴茨断腿。恶意犯规伤害的明显特征是行为人实施的犯规行为是直接针对人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冲着人去的而不是冲着球去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受侵犯运动员出现身体伤害是持否定性态度的,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即是说,行为人也不希望对方运动员发生身体伤害的结果。
1.4蓄意性犯规伤害
体育竞技中的蓄意性犯规伤害是指在体育比赛中,一方运动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侵犯运动员身体的创伤,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前面三种伤害基本上是为了维护自己一方或团队在比赛中的利益而出现的伤害。蓄意性伤害一般是基于某种私欲而致使对方运动员身体创伤,这种伤害行为也损害自己团队的利益。例如,英超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犯规,2001年4月21日,曼联主场迎战曼城,在比赛快要结束时,曼联球星基恩故意铲伤对方后卫哈兰德,导致其在挣扎一年后不得已宣布退役,告别球场,之后基恩在自传中承认这一行为是有预谋的报复,他这次犯规的目的就是要铲伤哈兰德,以解心头之恨。早在1997-98赛季,基恩在与利兹联队比赛中试图对该队队长哈兰德犯规,结果自己反倒十字韧带受伤。当时基恩倒在地上,哈兰德站在他旁边讽刺他假装受伤,这令基恩怀恨在心。2001年曼彻斯特德比时两人再次狭路相逢,基恩完成了“复仇”。
1.5自损行为伤害
所谓自损行为伤害,是指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由于自己不慎或出于某种需要而故意作为,从而遭受人身创伤。例如,在足球运动员为了可能使对方受到体育规则的惩罚,损害对方球队的比赛利益,实施假摔行为,而导致身体出现意外创伤。
2对抗性伤害的归责原则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1]明确职业体育竞技中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有助于确定各类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免责,维护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体育竞技的精彩性与文明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