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中的对抗性伤害的赔偿责任分析
徐信贵
【摘要】职业体育运动的固有风险和商业化运作使得运动中的伤害现象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侵权纠纷也变得更加复杂。而当前立法并没有对职业体育运动中的侵权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直接增加司法审判中的责任认定的困难性。因此,从理论上探究职业体育中的伤害性质、责任归属和责任具体承担显得必要。
【关键词】职业体育运动;伤害;责任
【全文】
1职业体育对抗性伤害类别分析
对抗性体育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技为主要特征、以夺取比赛胜利为主要目标、身体对抗性强、具有高风险性的职业化体育活动,主要包括篮球、足球、手球、曲棍球、橄榄球等球类项目,以及拳击、摔交、柔道、击剑等个人项目。对抗性体育是一种高风险性的职业,而职业化运作所导入的市场机制使得竞技比赛的激烈程度大大提升,这直接导致职业运动员在比赛中的伤害事件频繁发生。对抗性伤害是指在对抗性体育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身体伤害。按人身损害的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1合理技术性动作伤害
在规则或规程允许的范围内,运动员之间实施了合理的技术性动作致另一方人身体创伤。例如,在NBA的球场中,篮下以篮筐的中心为圆心,以4英尺(1.2米)为半径的半圆,此区域被称作合理冲撞区。站在圆弧线以内,如果进攻队员飞身扣篮撞伤了防守队员,进攻队员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合理冲撞区,进攻球员对防守队员的冲撞是规则允许的,不仅如此,只要防守队员与进攻队员有身体接触,一般会判防守犯规而非进攻犯规。
1.2一般犯规伤害
一般性犯规体育伤害是指运动员在比赛中作出以破坏对方比赛节奏或进攻优势或者争夺控球权而采取的不直接针对运动员身体本身而客观上造成对方运动员身体的创伤。例如,2002年世界杯的中哥之战中,孙继海在带球时被对方队员断球后,孙继海立刻追上去反抢,在抢了两下后,孙继海抢到了球,对方队员反抢时,一脚踢在孙继海的左脚脚踝上,致使孙继海受伤下场。很明显对方球员是对孙继海身体的侵犯属于犯规行为,但是这种犯规行为是为了取得控球权,对方出脚是向着球去而不为了踢伤孙继海,只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孙继海身体的创伤,是一般性犯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