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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交流的一般原理及其作用

法律文化交流的一般原理及其作用



──以中日法律文化交流为个案的分析

张中秋


【摘要】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引发了它们的交流,交流中起支配作用的是基于人类生活的共性和个性所形成的法律文化的同一性与差异互补性原理。在这个原理的作用下,透过人这个历史主体的参与和推动,人类法律文化的交流从理论上的必然变成现实。唐与清末中日法律文化的输出与输入,乃是同一性原理和差异互补性原理在交流中发挥各自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即通过继受与变通的协奏,调和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的紧张关系,调适域外先进文化与本土固有传统,利用文化亲近因素化解和获取交流中的难与易。这些在原理作用下的行为措施,不仅决定了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展开和成败得失,亦为我们从中寻求成功的经验提供了先例。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日交流;原理;意义
【全文】
  
  中日文化交流源远流长,依文献记载,迄今至少有二千年的历史。从《三国志.倭人传》到《清史稿.日本传》,中国的十六部正史中对此均有记录。[1] 在这二千多年的历史洪流中,中日之间一直流淌着法律文化的泉流。[2] 其间形成两个高峰,一是古代日本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创出它著名的律令时代;[3] 一是晚清中国急速地输入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开启了我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4] 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到日本,晚清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到中国,这种双向交流不仅形塑和提升了两国的法制文明,而且亦已成为人类法律文化交流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把这个案例作为一个典型来分析,用以探讨法律文化交流的一般原理及其作用,既是一项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科学工作,亦是一项饶有兴味的学术活动,但这个问题长期为人忽略,专门的探讨近乎空白,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对此做出回答。

  
  一、法律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和人的作用,决定了法律文化交流在理论上的必然性和现实上的可能性

  
  确切的说,古代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是因为唐代法律文化对当时日本法律文化所拥有的绝对先进性,亦就是日本留学生所的,“大唐者,法式备定珍国也”。[5]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当时日本的法律文化与唐朝中国不存在种差距,亦即它们大致处于相当的发展水平,那么,即使日本对唐代法律文化采取学习的姿态,那可能就是另一番景象,其广度和深度恐怕都不能与历史上的相提并论。事实上,正是中日之间这种法律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形成了唐朝中国对古代日本的压力。这种文化压力可能不如战争胜负那样明显,但它却是无形而又沉重的,尤其是对像日本这样一个追求自尊的民族来说,这种来自外部的压力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6] 同样,晚清中国不管曾经多么无知和轻视东邻日本,但事实还是让先进开明的中国人看到,近代化的日本不止在军事上,即使在法制发展水平上亦已超过中国。正如黄遵宪、沈家本和董康等所感受和认识到的那样,日本在法律文化上对中国已构成压力。[7] 但在这种新的不平衡中,日本已处于先进而拥有优势的一方,中国则替代古代日本沦为后进而处于劣势的一方。所以,晚清中国决定模仿日本变法修律。

  
  中日法律文化之间的这种不平衡为何能引起交流的必然呢?从大的方面说,“文化交流是调节各国文化平衡发展的无形的杠杆。由于自然地理及各种人为的原因,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包括文化的风格、气质各异,发展程度高低不一。这种不平衡是文化交流的内在动因。文化在交流中渐趋于平衡,接着再产生新的不平衡,然而再进行新的交流。就这样,文化交流不断调节各民族文化向前发展。”[8] 如果要将其中的道理说透,正如前面所说,不平衡有压力,压力必然促使不平衡中处于后进、劣势的一方,通过模仿、发展来追赶先进、优势的一方。然而,事情还不止于此,法律文化是社会整体系统中的一部分,法律文化之间的不平衡,实际上是整体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体现。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自然导致人类竞赛中的压力,这种压力又往往转化为改革的动力。因此,法律文化作为社会革新系统中的一部分,交流是势所必然。从前述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动因中,我们已经看到双方都是在社会压力下进行改革的产物,在方向、规模与速率上亦都与社会整体的改革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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