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再次雄辩地证明,不受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注定行不通,必须处理好对产融结合的金融监管和反垄断规制的关系,不能只注重前者而忽略了后者,应该有效协调金融监管与反垄断规制以最大程度形成一国国内乃至国际调控之合力,远能加强防范和化解国内金融风险的能力,近能对我们抵御和化解当前金融危机大有助益。
〔基金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产融结合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 (2006A32017)。
作者感谢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法学院为本课题研究工作提供的资源和便利。
严格说来,产融结合的经营者集中还有第三个方面即在产融型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并购、合营、人事兼任也可以看作是经营者集中。由于这种集中发生在集团内部,参与集中的企业之间已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者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其在竞争法上一般被视为同一个经营者,且对集团外部的市场竞争影响有限,所以本文没有将其纳入研究视野。而且笔者进一步认为,基于提高执法效率和发展规模经济的考虑,发生在产融型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应该适用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
需要强调的是,产融结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混合合并,因为参与产融结合的产融双方尤其是控股方往往实力超群,其联营融合势必导致经济势力集中,使社会经济实力集中在少数产融型企业集团手中,从而易于形成市场垄断妨碍或破坏竞争。
反垄断法不能像对待一般混合合并那样完全“无为而治”。
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诸国和亚洲的日本实行产融结合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坚持产融分离政策,然而美国自1999年以来逐步实施有限度的产融结合。可是无论在德国还是美国,关于产融结合还是产融分离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我国的产融结合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步入快车道。
企业集团的“企业属性”是指集团内部在对各企业的管理协调中强调管理,整个集团具有一般单个企业的层级管理特征,企业集团“企业属性”越强,意味着集团对所属每个独立企业的控制力就强,每个独立企业的经营自主性就弱;对应的是,企业集团的“市场属性”是指集团内部在对各企业的管理协调中强调协调,协调手段主要依靠市场价格机制存在市场交易关系,集团对所属独立企业的控制力较弱。于左:《企业集团引发的反垄断难题》,载《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12 期。
笔者认为,对产融型企业集团的反垄断规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或禁止经济力过度集中妨碍市场有效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所以规制的对象主要是对竞争危害最明显的横向合并行为;而产融型企业集团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为了防范利益冲突、阻隔风险传递和维护金融稳定,所以监管的焦点是产融结合跨业经营的非横向合并行为。这是产融结合领域反垄断规制与金融监管的价值分野和实践分歧,也成为二者互补的基础。
在产融结合领域一定要摒弃纯粹规模意识,因为产融结合一般规模很大,如果仅以规模而论,那么几乎每一起产融结合的首次集中与再集中都会要求审查并被禁止,既浪费司法执法资源又限制了规模经济发展。
在我国金融与工商跨业经营刚刚试水,但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和跨国金融集团的在国内市场的垄断问题一直比较严重,我国国内“由融而产型”企业集团在发展中背负了垄断这一沉重的道德负担。当然从发展趋势看,不排除中国大陆未来工商产业垄断资本将其垄断延伸到金融领域形成反向“垄断链”的可能性。
最近欧美有学者将1929年经济大危机和2008年金融海啸进行比较。笔者认为金融资本过度集中与金融垄断即使不是两次危机的共同的根本原因,至少也是共同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点需要另文进行专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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