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人的尊严”早就在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或宣言中得以庄严宣示和声明。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人的尊严的蹂躏,《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开头即写道:“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并随后又重申“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信念”。《宣言》第22条和第23条第3款再次提到“人的尊严”:“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社会保障。”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的序言以及前者的第10条、后者的第13条都重新提及“人的尊严”。由此看来,二战之后,人的尊严得到了世界主要人权文件的一贯重视。而联大《食物权》决议的发展则在于将食物权与人的尊严直接联结起来。人的尊严从理论上则可以追溯至康德,根据康德的观点,人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被当作工具,也就是说充分尊重他人。“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他的同胞尊重自己,同样他也应当尊重其他每一个人。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由于每个人都不能被他人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看待。人的尊严(人格)就在于此,正是这样,人才能使自己超越世上能被当作纯粹工具使用的其他动物,同时也超越了任何无生命的事物。”[14]人并非是国家或社会的手段或客体,相反,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个人,才是国家存在的目的与根据。个人的自主性高于国家价值,每个人都保留有不受国家权力支配的独立生活领域。[15]“社会和国家为人而存在,这是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尊严和价值。”[16]人权,就是人的权利,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之作为人,就必须具备人的尊严,失去尊严,也就失去了作为人的权利。在古典人权体系中,人权的内容主要指向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一种防御权或者消极自由,即不依赖于他人就可实现的自由。而现代人权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将自由权作为人权的核心的观念被以人性尊严作为核心的人权观念所取代,人权不仅包括消极的自由,而且包括积极的自由,即需要帮助才能实现的自由。“在今天的地球上,以超越种种文明的形态所得到承认的人权并不限于不受专制统治者和政府迫害这一狭义的自由权,而是包括为实现人的尊严的政治、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总体。”[17]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对任何一项人权的侵害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害。《食物权》决议第1条正是这种观念的正式表达。
在以前的国际人权文件中,无论是“获得食物”、“免于饥饿”还是“足够的营养”,都是侧重与食品从数量上满足人的生存、健康、发展的需要,而《食物权》决议第一次使用“安全”(safe)的词语,表现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从而使国际人权文件中的“食品安全”的涵义更加全面。当然,safe可能还具有文化上的含义。这些变化与近来食品质量安全形势的严峻,包括假冒伪劣和有害食品的泛滥以及对转基因食品的隐患担忧等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