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国际公约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一、主要关注健康权,兼及生命权、环境权;二、就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说,主要关注社会保障,也就是说,生命权、健康权主要是一种社会权;三、强调国家应当承担的发展生产、改进技术、公平分配、国际合作、保护环境等义务。
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生命权的保障主要是从消极意义上着眼的,即规定国家权力不得任意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大多涉及暴力侵犯和死刑问题;而对健康权的规定则主要是从医疗卫生的角度(国际公约也是如此)。而对食品安全问题往往缺乏直接的规定,而只是在相关的社会保障条文中间接涉及食品安全。如日本
宪法第
25条规定:“一切国民都享有维持最低限度的健康和有文化的生活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于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事业。”西班牙
宪法第
50条规定:“公共权力通过适当的定期发放的抚恤金,保障第三年龄的公民的经济供给,同时不论其家庭义务如何,通过旨在解决他们健康、住宅、文化与休养的特殊问题的社会服务体制为他们谋取福利。”第51条规定:“第一款 公共权力保障捍卫消费者和使用者的防卫,通过有效法律程序保护他们的安全、卫生以及他们合法的经济利益。第二款 公共权力为消费者和使用者扩大信息并进行教育,根据法律加强他们的组织,并在有关问题上倾听他们的意见。第三款 根据以上各款的规定的范围,法律调整国内商业和商检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涉及消费者的知情权)该国宪法第39条、第41条等多个条款也都涉及社会保障的内容。
少数国家的
宪法具体规定了农业和食品问题。如葡萄牙
宪法第
96条(农业政策的目标)第1款规定:“农业政策有下列目标:……(2)提供适当的基础设施及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农业生产率及产量,以确保改善国内供应并扩大出口;……(4)确保土地与现有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护其再生力。”第103条(组织、农业恢复与价格)规定:“国家提倡依照本国的生态和社会状况组织和恢复农业的政策,并就农产品的销售,农业工人和食品工人共同定向的范围、以及每一农业季节之初应确定的各种农产品的保证价格作出规定。”但是该国宪法并没有将(获得)食品作为一项明确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该条未涉及食品安全。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该条只是间接涉及(隐含)食品安全,并且仅适用于特殊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