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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中的人权初探

食品安全中的人权初探


曾祥华


【摘要】食品安全与人权息息相关。食品安全中的人权已经由间接的、多重的权利演变为一项直接的、明确的独立人权。在早期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基本上都是从“适当的生活水准”、社会保障或者健康权等角度来考虑“食品”问题的,而食品安全涉及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和环境权。近年来的国际人权文件则明确地将食物权(食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权,其内涵也得以不断地丰富,更加强调人的尊严和食品安全性。
【关键词】食品安全;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环境权;食物权
【全文】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但根据WHO统计,发达国家每年约有1/2的人感染食源性疾病,在发展中国家更为严重。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形势相当严峻,食品中毒事件呈上升趋势,有关媒体公布的十大质量事件中,食品安全事件占四起(40%)。食品安全其实两种理解,广义的食品安全包括数量上的安全和质量上的安全。近来人们广泛关注的只是狭义的食品安全,即食品质量上的安全。数量上的食品安全也称为粮食安全,它关系到人们能否获得足够的食物和充分的营养,涉及免受饥饿的权利。数量上的食品安全和质量上的食品安全是密切联系的,如果没有足够的食物,人类无法保障生命和健康,而食品的质量上出现问题,同样会危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但是两者也会发生冲突,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问题。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生命力的高科技成果,转基因革新与技术在保证农业的稳产高产方面具有十分巨大的潜力,这对于一些面临食品严重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高度的战略意义。然而,由于转基因技术对消费者及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转基因农作物可能存在许多潜在的危险。[1]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牵扯到国际贸易和国际关系。它与人权息息相关,食品安全中的人权不仅需要国内法保护,而且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它已经由附属性、间接的、多重的权利演变为一项直接的、明确的、综合的独立人权。

  
  一、食品安全中的人权:间接模式

  
  食品安全作问题早已为有关国际人权文件所关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宣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和必要的社会服务……有权享受保障。”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并且确认了人人享有免受饥饿的权利,同时明确国家独自或通过国际合作发展农业、改进粮食生产、公平分配粮食等义务。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序言中特别提及妇女在获取粮食的机会,在第12条第(二)款中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妇女“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一)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二)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第24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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