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通过法律手段防治艾滋病,您有什么样的建议?比如制定《艾滋病防治法》,法律界呼声如何?
【土生阿耿】法律手段防治艾滋病是现代法治国家在“防艾”方面的一个必由之路。医学只能防治艾滋病病毒本身,但不能解决防治中的法律问题。所以,健全法制是防治艾滋病的重要举措,也是法治国家在防治艾滋病方面的一个重头戏,真正走“依法防艾”、“依法治艾”之路。我个人认为,首先应该清理现有的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法制统一,在这个基础上制定艾滋病防治基本法,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在艾滋病病毒检测、疫情公开、信息管理等方面,执法必须严格、规范、透明。再次,司法环节也要重视起来,比如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必须畅通无阻,法院应该依法受理相关艾滋病纠纷案件。最后,在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意识以及法学研究方面,必须重视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监督,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加强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问题研究,为艾滋病防治工作走“法治化”道路提供理论基础。法律界有些人士在关注这个问题,但总体上来说还不尽如人意,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到艾滋病防治法治化的研究行列中来,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献计献策。目前首当其冲的是出台一部有关艾滋病防治和保护的基本法。
【记者】您手头有没有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被解雇的案例,一份正常的工作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如果被因此被解雇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土生阿耿】国内的这方面的案例资料,我手头还没有搜集,但国外的案例确实有一些,不过我国肯定也存在着这方面的雇佣纠纷或者劳动纠纷。山东省出台的这个文件是非常得民心、顺民意的一项举措,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法律地位上,与一般人一样,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患有某种疾病而受到歧视或者其他不公平待遇。解雇了这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直接的后果就是使这些人出于失业状态,间接后果是带来一些不可预见性的消极影响,诸如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问题,随时可以爆发出来,那样的话就比较被动了,反而付出更大的成本。
2004年6月某日深夜整理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