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劳动权益保障
李绍章
【全文】
【土生阿耿 按】:山东省卫生厅于2004年5月份下发文件,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所在单位,不得以其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作为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的理由。这是该省针对防治艾滋病推出的措施之一。就此,土生阿耿在当时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但由于某些原因该采访报道并没有发出,现将该未刊稿发到此,敬请各位讨论指正。
【记者】您觉得山东省卫生厅下发文件,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所在单位,不得以其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作为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的理由。这是该省针对防治艾滋病推出的措施之一。这个举措意义何在?在国内艾滋病防治领域有何突破?
【土生阿耿】随着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及流行势头的发展,艾滋病防治问题已经越来越为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所重视,其中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是艾滋病防治过程中必须要加以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内容包括好多,比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婚姻权等私法权,以及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等公法权,这些权利是否得以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在特殊群体人权保障方面的一个重要指标。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签订了雇佣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后,就享有了法律赋予的和合同约定的就业权或者劳动权,任何人尤其是雇佣者或者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和保障这一权利,不得通过擅自接触合同的方式随意侵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这些权利。山东省出台的这个文件,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所在单位,不得以其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作为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的理由,我认为这是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保护方面迈出了非同寻常的一步,至少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劳动权利保护方面,标志着我国在艾滋病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突破性进展。同时,我国今年出台的
宪法修正案中也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从而使得人权条款在中国首次有了明确的
宪法地位,从这个角度来讲,山东省的这个文件又是贯彻宪法的一个具体体现,因而又具有了重要的
宪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