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公司分立而新设的公司,如果被分立公司股东以外的股东参与出资且出资额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十的,分立新设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所承担连带责任,以接收被分立公司净资产范围为限,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或依净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显失公平的除外。
总之,对于企业公司并购中的分立型合并,我国应顺应实践需求,参考国际惯例,总结实践经验,尽早积极完善立法,以平衡被分立公司(法人企业)股东(出资人)、并购主导方、被分立公司(企业)债权人的利益,给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并购,提供具体而科学的制度保障[26]。
【作者简介】
冯颖,美国康耐视公司亚洲区法律顾问。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二十条 《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马俊驹 梅夏英,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笔者注:学术界对于法人企业依法享有财产的性质历来存有不同观点的争议,本文议题暂不涉及此类争议
笔者注:商法上的营业、营业资产或营业财产概念,要宽于经济法中资产概念,也许能更加精确地表达作为法律行为客体的企业及其集合性财产,但本文限于篇幅暂不涉及此项论证。
《商法学》,覃有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德国资合
公司法》,莱塞尔与法伊尔著,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六编第49节第3段
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第4条第6项“分割:指公司依本法或其它法律规定将其得独立营运之一部或全部之营业转让既存或新设之他公司,作为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发行新股予该公司或该公司股东对价之行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修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
4条 笔者注,此处“财产”指最广义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如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
注释同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笔者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
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外商投资行为不受《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调整;而且,商务部等六部委2003年制定2006年修订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另行设定债务承担规则,所以,内资外资企业并购分立的具体制度不统一。故本文只在内资并购范围内讨论企业分立问题。
笔者注:此处“财产”指的是民法广义财产概念
《合同转让论》,杨明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页
参见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五条 一般而言,将其解释为财产与债务相抵后的净值对于新设公司的新投资人或新股东显得公平,并且与大陆法国家立法主流相一致。但笔者认为千篇一律处理可能会有问题,应该分情况具体讨论,本文限于篇幅,回避此项论述
欧共体理事会基于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四号第三项第七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第六号
公司法指令(欧共体理事会1982年12月17日,第82/811号)》第
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
《法国公司法规范》,卞耀武主编,李萍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第385条,第386条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第297条
《日本
公司法》崔延花 译,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版,第350页至第360页,第
759条、第
761条、
764条、第
766条 我国台湾地区2006年修订的
公司法第
319条 2005年修订《
公司法》第
20条 注释同上
内资外资并购企业分立制度不统一,参见注释13
笔者注:如果要深入论证相关的理论渊源和立法实践,离不开运用民商法基础理论进行挖掘和大跨度的比较法研究。笔者深感这样一篇小文章难以容下如此庞大的思考,姑且草草收尾,权作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