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行政权力域外效力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特征分析及与滥用职权的比较
如上所述,地方行政权力域外效力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有行使同一职能的两个以上行政权力在各地方同时存在,并且对同一违法行为都具有介入的可能。通常是本地商品流通到外地以后,外地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干涉时,商品所在地的行政机关通过简化程序,在对方之前出台最终的“处罚决定书”,致使对方即使立案了也不能再进行下一步程序了,煌论再作出处罚决定了;(2)前提是存在具有违法特征的商品,这种商品具有流动性,并且实际上发生了跨区流转,从而为各个“地方性行政权力”的介入提供了可能,行政权力始终是不能直接超出自己的地盘的,超出地盘的仅仅是行政权力的效力;(3)制度规定的本身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也就是说,行政权力在制度空间内有足够的游刃余地,否则,如果处罚结果从制度上只能逻辑性得出唯一,那么,作为商品的生产厂家也就不能从地方性行政权力的“打架”中取得任何利益,也就不能由此建立任何的比较优势了;(4)这种行政性限制竞争所存在的行政行为主要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别于传统的行政性限制竞争大多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而出现,它着眼于微观方面,存在于个体之上,但它因小见大,实际上它可以将其权力所触及的所有商品都纳入到它的不正当保护之中,在本地商品与其相竞争的外地商品之间画了一条无形的界限,从这个角度看,它又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由此可见,地方行政权力域外效力的行政性限制竞争,是行政机关为了使本地商品在外地免遭处罚,而恶意先行动用行政权力,名为对本地商品进行否定评价,实为对其提供相对保护,这样行使的行政权力就存在着滥用职权的嫌疑,因为权力行使明显违背了权力存在的宗旨和目的,此时,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纯粹是为了避免本地商品在外地免遭高额处罚,而不是主要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等,与传统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相比较,地方行政权力域外效力的行政性限制竞争是在本地商品违反了相关法律后,以阻碍法律的实现为目的,并以通过妨碍其它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的方法,从而保护本地方的利益。因此,其滥用职权的特征更为明显。
然而,这种行政权力的行使,其目的仍然是保护本地的商品,使其违法行为付出较低的违法成本,使本地商品在市场竞争付出较低的代价,在本地商品和外地商品的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它是以保护本地商品为目的而对行政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其出发点是保护,目的是取得竞争的比较优势,从法理上说,它是公权力和私权利在外部的一种不正当结合,因此,它无疑更是限制性竞争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