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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官、何律师与手铐

洪法官、何律师与手铐


王建胜


【全文】
  
  今天在网上看了云南澄江县法院法官洪猛的所作所为,我第一个感触就是文章的名字“法盲糊涂的法律尊严”, 作为法官,洪猛知法犯法可谓之糊涂,虽维护了一时的“法律尊严”,却落了个法盲的标签,糊涂之极。

  
  一手被拷在篮球架子上,在阳光下暴晒三刻钟的何律师,此时已没有了叱诧球场娱乐身心,在海滨浴场享受沙滩阳光的心情。不知道洪猛先生以前当过老师没有,是不是动不动就把调皮捣蛋、扰乱教学秩序的小学生拉出去罚站一番。作为被告一方的律师书面申请追加当事人,本是正常诉讼权力的行使,既符合程序法也不违背实体法,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公平的。作为居中裁决者的法官似乎没有理由全盘否定,就算耽搁点审判时间,自己多流点汗,费点辛劳换来一个公平结果,不应该有什么怨言!

  
  至于一贯天马行空独立办案的律师,往往不是那一种卑躬屈膝、点头哈腰,极尽阿谀奉承、拍马溜须的奴才律师,这些律师个性十足,唯法律而至上,不与营营苟合之众为伍,不可能包上狗头金进献到您的眼前,自然和“洪水猛兽”一般的法官不合拍了。个性律师遇到“个性”法官常规要遭受一定的欺凌,现实中像今天谈及的案例不常发生,取而代之的是这些法官使用“暗功”,让他们认定的不俯首帖耳的“洪水猛兽”律师吃亏,比如发回重审拖延时间、部分不莫名但其妙的败诉。

  
  说到此让我联想起2001年在青海西宁某法院代理的一起案子。审判长要求我这一方当事人解决5000元游山玩水费用遭强烈拒绝,这个西北审判长恶狠狠地对我说:“这个案件我叫你一审败,二审回,再审再拜,重审再拖,直到拖死你为止。”此案果不其然,如其所云,几年了案件杳无音讯,但审判长却官运亨通,青云直上。还是这个案件,审判法官质证时收回了合同书证据原件,我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要求书记员将证据原件交到法庭记录在案时法官以不是审判内容拒绝,庭后在义无反顾的坚持下,经多轮交涉和法官请示领导后,在笔录上记下合同书等原件收回的字样。喜剧性的一幕是一审以“未提交合同书证据原件而证据不足”判决我方败诉。现高居法院院长宝座当年的审判长温文尔雅,也可能当时的我拿捏的分寸适当,总之没有被手铐铐起来,似乎比小何律师幸运一点,但我的当事人吃的亏显然比小何律师的当事人吃的亏大得多,不管怎么说,好歹程序没有走完,小何律师的当事人仍然可以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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