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诈骗而言,惩治是一种最好的防范。因为通过惩治不仅剥夺了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保险诈骗的能力,而且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目前,一些保险企业对于惩治保险诈骗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担心司法机关介入会影响企业形象,吓跑客户,减少自己的市场份额,因而对保险诈骗一味姑息,仅拒赔了事,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做法实际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助长其侥幸心理,使其变本加厉地进行保险诈骗。从长远来看,还将导致保险市场环境恶化,进而损害保险业自身的利益。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动员保险公司在发现保险诈骗线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
4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标准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但不是报案的标准。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另外,对于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被及时发现,未能得逞的不法分子,也应报告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只要发现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骗取保险金,都应报告公安机关。二是向保险公司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在接到保险公司报案时,应让其将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对对案件性质做出判断,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三是布置保险公司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应交代保险理赔人员,在报案前设法稳住涉嫌诈骗的行为人,以免其逃跑、毁证;在侦查阶段,应充分利用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丰富及对当事人情况熟悉的优势,由其帮助调查取证,向咨询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问题。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共同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如有些地方保险企业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防诈骗侦破小组”,联合调查有疑点的理赔案件,查处骗赔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骗赔违法犯罪,维护了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5]这一做法值得在实践中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