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围绕案件关键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保险诈骗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较多。通过技术鉴定,能够有力地揭露作案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在查明发案经过,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可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以揭露假象。常用的鉴定有有痕迹鉴定、笔迹鉴定、法医鉴定。通过痕迹鉴定,根据遗留痕迹的数量、方向、形态、距离、角度可推断形成痕迹的工具种类和痕迹形成原因;通过笔迹鉴定,可以查明证明文件是否原始书证,字迹是谁所写,内容有无添加、涂改和伪造,印章是否为私刻;通过法医学鉴定,可以确认病(伤)情是否存在,是否自伤等。
在侦查中,如果发现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涉嫌保险诈骗,而因无确凿证据,其拒不承认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可委托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测谎”,以判断其是否实施了诈骗。如河南某市郭某于1997年11月30日在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他身患重病的儿子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2000年8月,其子猝死。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其为儿子带病投保,但郭某拒绝承认。保险公司即通过当地司法机关用“测谎仪”对郭某进行测试,结果表明郭某在儿子投保前是否生病的问题上说了谎。郭某被迫承认了诈骗事实。
六、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
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开辟线索来源显得尤其必要。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现犯罪线索:
(一)与保险公司联合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利用合理的物质奖励,鼓励知情人提供保险诈骗线索。
(二)根据特定案件侦查的需要,物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作为耳目收集线索。需要注意的是,所物色关系人应具备知情条件,并且愿意为公安机关收集线索。如有必要,应给予关系人一定的物质鼓励。
(三)与有关单位建立固定联系。根据保险诈骗案件侦查的需要,加强与医院、药店、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的联系,从中获取可资利用的线索。
(四)广泛走访有关知情人员。走访的范围:一是通过事故现场周围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及反常现象;二是通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营状况、平常表现等;三是通过与事故有不同利益关系的其他人,收集他们对事故的看法及其依据。
七、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主动挖掘保险诈骗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