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在成文法漏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甚或法官造法都是一种必然,否则,法官在大量纠纷面前就会束手无策。大量的社会冲突与纠纷如果不能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得以解决,这样的法院和法官多少就会令人失望,一旦人们对法律的失望通过对法院与法官的失望和渲泻表现出来,其危害就存在着扩大和加剧的危险,因为这种危险情绪最终会动摇法治制度的根基。
面对疑难案件,法官应当、而且有义务具体化法律原则、有义务解释法律和进行漏洞填补。反对或担忧者必定会说,当前中国的法官素质太低,照本宣科也常常含歪了经,如果允许或鼓励他们直接诉诸法律原则或漏洞填补,可能会形成法官的擅断甚至专制。这种担忧与反对固然是理智的,但是我们不能无视法官在中国当前司法改革中的积极努力,在许多方面,法官已经走在了立法和法学的前面,[24]一味的反对或者担忧不仅是对他们职业特性的漠视,久而久之,也会扼杀他们的职业使命感,使法律失去进步的动力。就如同我们面对一个蹒跚学步的孩童,是因为他的稚嫩、举步不稳而不让他“走”,等长大以后再说呢,还是给他提供必要的支持,使他尽快学会“走”路更好呢?结论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简介】
刘治斌,男,法学硕士,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注释】 Max,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lgy ,vol.1,311.参阅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思想与社会》第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政策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在中国的法治秩序建构中却有着特殊的意义,在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新时期法治建设中,政策往往是对粗线条法律的最好补充。在我国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的《
民法通则》第
6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页。
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参见王甘霖:“‘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载《南方周末》2001.11.1第10版。从该文中我们还得知本案审理中,法院审判委员会还存在着另一种意见,认为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
继承法》的规定,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可见对本案应当如何裁判,并不是不存在异议。引起审判委员会内部意见分歧的原因,也并不是由于对法律本身的不同理解,而是由于对该起遗赠纠纷案件背后的事实的是否符合道德和“良好社会风气”的不同认识。可见,案件的判决结果其实并不在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如何,而在于持不同意见法官人数的多少。
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典型的事例如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延安市一对夫妻在家看黄碟时,被该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万花路派出所民警刑事拘留。一时间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些专家学者也纷纷发表谈话,对警方行为进行批批评,认为“公权不应该随意干涉私权空间”。参见江雪、张小斌:“夫妻看黄碾案续:男事主被拘全国反响强烈”,载《华商报》2002年10月25日。在2001年修订《
婚姻法》过程中,也有一些声音呼吁应增加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内容。这些事件实际上反映了一部分人将道德完全法律化的努力,是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如此的泛法律化努力,最终只会导致法律的专制。
参阅《
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郑成思:“走在立法与法学前面的法官”,载《知识产权办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一辑,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