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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原则的可诉性(上)

论法律原则的可诉性(上)


刘治斌


【摘要】在法学理论上,法律原则是法规范的要素之一;法律实务中,原则作为有效法规范被援引的合法性又每每受到质疑;法律原则在法学中的尴尬地位表明,法律本体问题在不同视角的关注下逐渐演变成了不同的法律方法问题。制定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实在法规范的效力,其直接适用不仅可弥补制定法规则的不足,而且亦能扩大通过法律机制解决社会纠纷的合法性根据。
【关键词】法律原则;有效法规范;适用;合法性
【全文】
  
  2002年底,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1]再次激发了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界线以及法院能否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案件依据的争议。和2001年四川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对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件[2]的审理一样,法院的裁判结果,在法学界招致了较多的批评和反对。两起案件虽然在司法实践上已有定论,但是,它们在法学理论上所引起的争论远没有结束。

  
  梳理这两起曾引起一定社会反响的案件,我们发现围绕这两起案件在法学理论上产生的争议,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1)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是否属于法规范之一种?(2)法典中的所谓“基本原则”是否可诉。这一问题既包括当事人能否依据这些“基本原则”提起诉讼,也包括法院能否依据这些“基本原则”裁判案件;(3)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审理,是在法律之内,还是在法律之外进行的?也即法院是在依照法律裁判,还是在依道德律或别的什么进行裁判?本文试图在法律方法的框架内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检讨。

  
  一、“法律原则”是否属于法规范之一种

  
  20世纪,西方现实主义法学、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分别从不同的方向推翻了法律是尽善尽美与逻辑自足的神话,证明对任何想象得到的案件,法律已事先预设了结论,适用法律者所要做的,就是将需要判断的案件涵摄于既存的法律规则之下,依逻辑三段论推理导出应有结论的见解是不可信的。或因立法者的认识有限或思虑不周,或因情势变迁或立法技术和手段的局限,法律总是存在着漏洞。适用法律遇有法律漏洞,也即当法官遇到法律没有涵盖到的事态,不能直接适用现有法律规范时,裁判到底是如何做出的呢?实证分析法学的回答是采用法律以外的尺度来做裁量。也就是说,当遇有法律漏洞时,诉讼者在法官的判决下达之前并不享有法定的请求权,其权利与义务是在判决下达的那一刻起才由法官创造性的给予的(德沃金对哈特的总结),[3]这似乎表明,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承认和保护要完全听任法官个人的良心(或擅断)。实证分析法学不承认法律是规则以外任何别的东西,在对疑难案件的裁判中,法官根本不受法律权威所定标准的约束,也既不受法律原则的约束,[4]这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法的安定性;而且使法官自由裁量的合法性也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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