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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力拓间谍”案,看美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从“力拓间谍”案,看美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魏衍亮


【全文】
  
  一、力拓案件走向

  
  继澳大利亚力拓拒绝中铝集团195亿美元的投资要约后,2009年6月,力拓公司向中国钢铁业提出了金额高达90亿美元的“索赔”要求;舆论认为,此前,对力拓广泛而普遍的违约行为,中国企业则未提出索赔。2009年7月,力拓公司4名员工涉嫌间谍和窃取国家机密被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也有传言,说刑拘理由是力拓涉嫌商业贿赂。

  
  该案调查机关不是公安局,而是国家安全局,因此颇有几分神秘色彩。如果力拓员工确实在商业经营的同时,开展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案件侦办方向可能不变。当然,该案也可能移送其他机关,通过普通刑事程序处理,案件性质也有可能从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侵害,转变为对企业商业秘密权利的侵害。

  
  我们认为,力拓案件有可能被定性为商业秘密违法、犯罪案件演化而成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我们梳理一些美国的立法、政策与司法实践,看看类似案件在美国会如何处理。

  
  二、美国的立法情况

  
  商业秘密保护原来主要由州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管辖,主要是普通法。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表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试图作为学理上的示范法,让各州效仿,以统一各州司法实践。此前,在1976年,美国已有38个州制定了本州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5个州赋予商业秘密以财产权地位;有的州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才开始给予商业秘密民事救济。

  
  随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和重要,1996年10月11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在1997年1月1日生效,第一次把侵犯商业秘密列为联邦刑事犯罪。依据该法,个人罚金最高25万美元,单位罚金最高5百万美金;监禁最高10年。如果商业秘密的犯罪嫌疑人为外国政府、组织、机构服务,那么个人罚金最高50万美元,单位罚金最高1千万美金,监禁最高可达15年。此外,受害人还可寻求民事赔偿。

  
  实际上,美国商业秘密案件绝大部分仍受州法管辖,例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心”——德克萨斯州,有《德克萨斯刑法典》、《德克萨斯刑事司法指南》和《德克萨斯盗窃责任法》等法规管辖。例如,《德克萨斯刑法典》规定,商业秘密是科学或者技术信息、设计、方法、流程、配方,或者其改进的全部或者部分,其所有权人采取了限制进入的措施;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法律救济措施。《德克萨斯刑事司法指南》规定了举证责任和强度。《德克萨斯盗窃责任法》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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