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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之政治定位及一中内涵

  
  4.国家核心理论(缩小理论)

  
  “国家核心理论”或称“缩小理论”,指分裂国家其中某一方主张,虽然其目前的有效管辖区域缩小,但缩小的部分与原有国家是“同一”的,缩小的地区是原有国的核心地区,其国际人格幷未改变,主权涵盖未分裂前的地区,但有效管辖的治权仅在目前所拥有的地区,承认另一分裂方的有效治权,但不承认其享有在其领域内的主权。而用在两岸之间,中国问题乃指中华民国与一九四九年以前的中国为“同一”,即中华民国就是中国,但其现有所统治的领土仅及于台澎金马,法律适用范围于仅及于上述“核心地区”,幷不涵盖整个中国,承认中共在中国大陆的有效治权,但不承认其主权,分裂系暂时状态,而非常态,待“非核心地区”(中国大陆)的政权消失后,方恢复常态。

  
  第二种:分裂国家各方皆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人地位:此部份又有二种理论来说明:

  
  1.分解理论

  
  “分解理论”乃指一个国家因战争、国际条约或各方协定,分解为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原有国家的国际人格消失。这种情形类似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消失,分解为奥地利、匈牙利与捷克等主权完全独立的国家。用在中国问题上指一九四九年前的中国,即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四九年的中国已因分解而消失。

  
  2.分割理论

  
  “分割理论”系指国家领土某一部分被分离的区域,后来取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且不影响到被分离国家的法律地位,而原来的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将被限制在新有的疆界中,这种情形与一八三九年比利时从荷兰王国分割而出,一九七一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割成立孟加拉国的情形一样。“分割理论”用在中国问题上指中华民国与一九四九年前之中国为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从中国或中华民国所分割而出之新生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分割幷不影响原有国(中华民国)的法律地位,不过原有国中华民国在行使其主权时,将被限制在其所统治的仅有疆界(台、澎、金、马)中。在国际法案例上,分解或分割得以顺利成立的基本条件有二:一为受国际条约所造成,二为经当事国自由意志的同意。后者尤为必要的条件。倘分解或分割理论在中国问题上得以成立,则台海两岸均已成为各具完整国际法人格的国家,即所谓的“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

  
  第三种:分裂国家各方均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人地位:此部份从屋顶理论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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