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法上的兰波-韦斯顿规则述评
徐民;缪晨
【摘要】美国法院在处理保险竞合条款适用冲突时做法并不一致。大多数州的法院从合同解释出发,探求各保险人的真意,以此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和方式。而少数州的法院却另辟蹊径,以兰波-韦斯顿规则为代表,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该规则认为如保险竞合条款之间互相排斥,则各保险竞合条款均不发生效力,各保险人应以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损失。该规则已被一些法院所采纳并有扩张趋势。
【关键词】兰波-韦斯顿规则保险竞合条款;保险合同
【全文】
一、保险竞合条款及美国法院的处理规则
损害补偿原则是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人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因此,为避免被保险人借助多张保险单获取重复赔偿,同时也出于限制自身赔偿责任的考虑,美国大多数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保险单中都包含了“other insurance clauses”,这种条款属于责任分摊条款,该保险条款在于约定当发生同一保险事故有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损失均承保时,如何确定各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和方式。在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为与重复保险条款相区分,称之为保险竞合条款。美国的保险竞合条款有多种类型,其中以溢额保险条款(excess clause)、不负责任条款(escape clause)以及比例分摊条款(pro rata clause)这三种条款为基本类型。溢额保险条款一般约定当某一损失发生时,若除本保险合同承保该损失之外,另有其他保险合同承保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仅就全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人应负担的保险金额后的余额,只就超过部分负其责任;不负责任条款一般约定假定被保险人的损失除本保险人承保外,尚有其它保险人承保或能从其它保险人处得到理赔,那么本保险人基于重复保险或其他原因将不承担责任;比例分摊条款通常约定某一损失发生,若该损失同时有其他保险合同承保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以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负其责任。[①]还有一些类型的保险竞合条款是以上三种基本条款的混合体,如比例溢额保险条款、不负责任溢额保险条款和比例不负责任条款等。[②]美国的保险竞合条款是涵盖重复保险条款在内的范畴,当发生重复保险时亦适用保险合同中保险竞合条款的约定来处理重复保险问题。[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