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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

关于“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


郑磊


【摘要】宪法规范没有穷尽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进入规范的所有价值,宪法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于是,“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问题就横亘在宪法规范之边界处。这个问题,一方面不是狭义的宪法学必须回答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构成了现代宪法学难以回避但需谨慎而为的开放性问题。基于这样的立场,价值进入规范的方式可以分为通过“非规范行为”的进入方式和通过规范行为的进入方式,后者以宪法解释典型,宪法修改、宪法制定则属于前者。在具有正当性的宪法秩序下,宪法解释活动应成为价值进入规范的主导方式,这是宪法学之基本立场的要求,更是宪法之安定性与权威性的要求。
【关键词】规范;价值;宪法变动;宪法解释;宪法修改
【全文】
  
  一、关于法学思考的三个关键词宪法学的思考,以“围绕规范形成思想”为主业,也面临着需躬身自问围绕什么样的规范”样一个超法教义学之终极问题的场景,[1] 于是,“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这个问题,便横亘在宪法规范那若隐若现的边界上。

  
  宪法规范为事实-价值二分图景中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设置了法秩序,多元的价值命题中的部分被纳入了规范,而更多的仍散逸在规范之外,由此,我们可通过事实、规范、价值三个关键词分别去指称事实问题、规范内的价值问题、规范外的价值问题,这也构成了法学思维需予以区分却不可割裂的三个思维横切面。著名的日本法学家我妻荣针对这三者指出:“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 [2] 因而,宪法规范为宪法学思考提供了安身立命之所,却并不是总能将宪法学思考中断在法秩序内;在前述三个面向中,规范向规范外的价值命题以及向事实命题两个面向保持适度的开放性,是有必要的。“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这个问题不仅针对规范外的价值,其思考也可适用于关于事实命题如何影响规范内涵的思考,两者可一般化地表述为“规范是如何形成的”。根据德国法学家维亚克尔(Franz Wieaker)的概括,“二十世纪法律演进的两个主要趋势,”正是从上述两个方面的开放性展开对实证主义的挑战:“就法秩序与社会事实关系如何之见解的转变以及,对实证法秩序之社会伦理责任的省思。” [3] 时值二十一世纪初叶,这两种趋势仍在延续,对“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问题展开妥贴的思考,并通过这种思考来明晰宪法学思考之特有立场,对于应对转型时期的纷繁复杂的宪法现象,具有根本性的积极意义。

  
  二、对待此问题的立场在“事实-规范-价值”三重面向的对象结构中,宪法学的思考方式可被抽象地表述为“有核心的开放性”的复合结构,构成其核心的乃是宪法解释学或宪法教义学等围绕规范展开的狭义的法学思考,与此同时,不可拘囿于此而杜绝前述两个面向的开放性。在这个二层复合结构中,关于“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追问,一方面并没有被回避或拒绝,尤其在开放性向度的思考上有其展开的一定余地;另一方面,它毕竟不是宪法学思考的核心问题。这种复杂的态度本身是值得吟味的,于是,对于这项追问的关键关注点,与其说是作出何种回答之内容,不如说是对待这个问题的立场。此项立场构成了宪法学思考的基本立场,申言之,可作为辨别宪法适用活动或宪法理论之价值立场的试金石。例如,作为两种典型的学术立场,传统自然法学认为这是一个只需要“一般对待”的“常规问题”,规范外的事实命题和价值问题与规范命题之间并不存在什么不可逾越的藩篱,而可以较为轻易被溶为一炉;而在规范逻辑实证主义(Normlogischer Positivismus)那里,这是一个被有意回避或不屑于回答的问题,例如凯尔森(Hans Kelsen)所主张的纯粹法学,意欲使法学摆脱一切与之无关的规范外因素,凯尔森还特别列举了: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理论等因素。[4] 在洞悉了事实-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之后且价值日益多元化、流动化的时代里,上述两种学术立场均丧失了完整的说服力,但仍具有标轴性的参考价值,对待“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这个问题的适切立场,正是在这两种极端之间寻找一个“黄金分割点”,避免顾此失彼地陷入其中一个极端。基于宪法学思考方式的二元复合结构,这种适切的立场大致可定性式地区分为如下三个层次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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