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封闭管理,引发矛盾。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处于边远地区或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及交通条件的落后,当地居民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存有相当程度的依赖,许多地区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急迫要求。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大多采取先划定范围再逐步落实建设的方法,在规划范围时主要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采取对资源和物种进行抢救式保护的措施,而没有将居民作为保护区的组成要素来看待,对地方和社区的经济利益考虑较少。划界后因为管理或保护的需要往往会限制当地民众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利用,严重制约了自然保护区社区经济的发展和区内居民收入的提高,导致社区居民收入减少,经济利益受损。由于对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依赖减少,而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又严重不足,最终引发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不足的矛盾,进而引发当地居民的抵触甚至对立,影响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效果。
二、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必要性
传统观念认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自然保护区唯一的管理主体,区内居民及自然资源一同被作为管理对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区内居民的积极参与和协助。可以这样认为,社区居民同样是自然保护区的主人,应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者同样对待,社区居民应当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主体。因此,传统的管理模式应予调整,应顺应全球性的自然保护区目标和功能多元化的趋势,逐步推行开放式、参与式、适应式的管理模式,普遍采取社区、公众、非政府组织团体等积极参与的合作性管理模式[2],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使保护区政策的制定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在决策中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可以使政府在对开发活动审核等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保护区生态环境利益,使规划者、评价者、管理者能够吸收公众意见中的合理成分,做出科学的决策。
(二)使保护区政策更易得到当地居民的认同,便于执行。自然保护区具有地域性特征,与区域性的社会、经济、自然状况密切相关,抛开某一地域的具体条件和特征去探讨自然保护是不现实的。如果能较好地通过公众参与的渠道,使公众了解并参加自然保护区管理与执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及其对自身的影响,从而及早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害的发生,就会使公众对自然保护区执法活动有心理上的准备,减少敌视感。